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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车辆乱停乱放常态化整治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1-06-25 15:47:19   来源:孝感日报   被阅读[]次

为进一步加强孝感城区市容市貌环境整治,规范城区道路交通停车秩序,助力孝感“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和《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城区开展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实行机动车入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城区各主次干道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公园、广场、住宅小区外、机关办公楼外等区域车辆乱停乱放现象。

二、整治时间

长期整治

三、整治要求

(一)严禁在未设置停车泊位的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划定区域停车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线,并按施划箭头有序停放车辆。

(二)严禁占用人行道从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销售、洗车、维修、配件销售以及其他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占道行为;不听劝阻的,将占道车辆拖移现场。

(三)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私设停车泊位,或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设备、泊位标识等。

(四)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车。

(五)严禁违法占用专用车位,不得以小型机动车占用大型机动车停车位。

(六)未悬挂或遮挡牌照车辆以及不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辆,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将违法的机动车拖移,并通过电视台、曝光台、微信公众号、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时予以曝光,公职人员违停车辆信息将抄送用人单位。

(七)以设置地桩地锁、摆放障碍物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成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摩托车、非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停放,应当停放在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上,并按照“集中停放、摆放有序、车头朝路、首齐尾正”的原则停放。

(九)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有关规定的,对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处理。

(十)整治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十一)欢迎社会各界和全体市民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反上述通告内容的行为。举报电话0712-2086867。

本《通告》自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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